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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安区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7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委**村,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2月2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莫某某与余某甲、袁某某均存在债务纠纷,多年来一直追讨债务未果。2019年11月4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莫某某与袁某某因债务问题发生争吵而心怀怨恨,从家中取出菜刀到**镇**村欲伤害袁某某,但因袁某某住宅闭门未果。折返途中,被告人莫某某用菜刀砍砸余某甲车牌号码为粤W*****的小汽车和袁某某车牌号码为粤W*****的小汽车。随后前往**镇**村委**村**号向余某甲追讨债务,但余某甲不在家,被告人莫某某因为怨恨而用菜刀砍伤谢某某的头部和双手。逃离回家途经**镇**村时用菜刀将余某乙车牌号码为粤W*****的小汽车砍砸。

2019年11月5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莫某某来到袁某某位于**镇**路的**饭店,使用砖头损毁饭店的玻璃推拉门和玻璃窗等物品。当天下午16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到六都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害人谢某某、余某甲、袁某某、余某乙的陈述;

2.证人余某丙、黄某甲、黄某乙、林某某、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卓莹

二〇二年三月五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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