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住丘北县**镇**村民委**村小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林某某在丘北县锦屏镇石岗坝农贸市场朱某某家开的麻将馆内因打麻将的事情与莫某某发生过口角。2013年4月20日20时许,林某某与其朋友杨某某去朱某某家的麻将馆玩的时候遇到莫某某,杨某某以日前莫某某与林某某发生过口角为由,将莫某某叫出去麻将馆外面路边评理,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并打架,被告人莫某某和一名叫“小青”的男子将被害人杨某某打伤,林某某在劝架过程中被打伤面部,后被告人莫某某、“小青”逃离现场。经鉴定,杨某某口唇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乙级,牙齿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丙级,林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艳萍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被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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