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1644号
被告人莫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及住所,家住湖南省常德市**区***镇**村**组。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8年7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莫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栋*单元*楼,找被害人张某某,要求张某某当面解决双方的感情纠葛。被告人莫某某先见到被害人张某某的妻子,二人随即在该处发生争执。被告人莫某某持事先准备的菜刀砍伤闻讯赶来劝阻二人争吵的被害人张某某的左前臂。被告人莫某某被闻讯赶至的邻居制止并扭送公安机关。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涉案绿色手柄菜刀一把;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查缉经过、证人肖某某和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辨认笔录等;7. 视听资料:涉案光盘叁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联振
2018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