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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镇**村**屯**号**。曾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5月3日被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2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街**号“本林商店”门前因方某某打麻将问题发生争执,后莫某某殴打方某某,并将方某某推倒,致使方某某头部撞到水泥地面受伤严重。经鉴定,方某某本次受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莫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9000元人民币。2020年6月19日,莫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慧

检察官助理:林琳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讯问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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