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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311984********,汉族,群众,初中肄业,农民,出生地广西荔浦市,住荔浦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荔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7日中午,被害人莫某乙、莫某丙等人在莫某丁家吃饭,席间,刘某甲在“****屯”微信群使用 “***生路”的微信号发表莫某戊与莫某己等人将公共修路款吃喝打牌的****,随即莫某丙、莫某乙在群里与刘某甲发生争执,莫某乙、莫某丙表示要求刘某甲道歉否则要打他两巴掌,刘某甲则称其在家,让莫某乙等人有本事来,并发言“来打下子看,我不搞死你克我不信刘,你来动下看”等言论,随后莫某乙发言让刘某甲在家等,其马上过去。后莫某乙、莫某丙二人来到刘某甲家,但是刘某甲母亲刘某乙称刘某甲不在家,于是莫某乙、莫某丙二人返回,在路上继续与刘某甲在群里发生争执,在要求刘某甲道歉未果后,刘某甲继续在群内发表“你来搞我,我不搞你就好了,你来动我,动下子看看,在屋啊”等言论刺激对方。遂莫某乙、莫某丙再次往刘某甲家走,途中遇到刘某乙,刘某乙见莫某乙屁股后袋别有一把水果刀,遂抢过来,莫某乙表示称其要刘某甲拿出证据,否则就要道歉,并将刀抢回去。后莫某丙率先进入刘某甲家,并打了刘某甲一巴掌,刘某甲与莫某丙二人随即扭打在一起,被告人莫某甲见状上前掐住莫某丙的脖子帮忙,莫某乙见状,也想进入屋内,被刘某乙拦下挡在门外,莫某乙欲第二次再进入屋内,莫某甲拿起屋内桌上的一把刮皮刀,朝莫某乙腹部捅去,导致莫某乙受伤倒地不起,莫某乙也摸出原本放在裤子后袋里面的一把水果刀想还击,但已经无力倒地。经鉴定,莫某乙被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被告人莫某甲见被害人莫某乙受伤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等待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物证:刀2把;2.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微信截****;3.被害人莫某乙的陈述;4.证人莫某丙、莫某丁、刘某甲、刘某乙等十人的证词;5.被告人莫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7.现场勘查、辨认笔录;8、微信群****;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莫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锟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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