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办事处碧阳大道一号**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莫某某酒后在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办事处**小区**栋**号其家中与其妻子被害人柯某某争吵,后持刀将柯某某杀伤。随后,莫某某走出家门准备打车回毕市市七星关区**乡老家时,到该小区门卫室找保安被害人陈某某借打火点烟,因保安没有打火机,莫某某便持杀伤柯某某的刀将陈某某杀伤。经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莫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莫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柯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文书;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莫某某在有期徒刑三至四年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凤菊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作案工具依法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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