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193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3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8日,被告人莫某甲去到钦州市钦南区**脚镇**村委**坑,将被害人莫某乙种植于该土地上的13棵树木砍毁。经鉴定,部分被砍毁树木价值人民币2400元。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莫某甲去到钦州市钦南区犀**镇**村委**坑,将被害人莫某乙种植于该土地上的12棵树木砍毁。经鉴定,部分被砍毁树木价值人民币1300元。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莫某甲去到钦州市钦南区**脚镇**村委**坑,将被害人莫某乙种植于该土地上的18棵树木砍毁。经鉴定,部分被砍毁树木价值人民币1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艳华
检察官助理:胡丽雯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莫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保证人:莫某丙,联系电话:18176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