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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72********,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汤阴县****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1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莫某某驾驶豫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汤阴县汤屯线由东向西行驶至5KM+300M处时,与被害人王某甲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王某乙受伤、王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甲符合车祸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认定,莫某某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过错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丙的证言;3. 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 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其主动投案并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有关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殷丽芳

检察官助理:许珊珊

(院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汤阴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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