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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137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区**居委会**宿舍,住**居委会**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经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5日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莫某某驾驶湘******号小车沿G240由汨罗往岳阳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岳阳县**路段,因疏忽大意,操作不当,驶入道路右边非机动车道内,撞到隔离护栏、手扶拖拉机,然后将手扶拖拉机驾驶人孙某某、路外植树作业的民工胡某某、许某某撞到,造成胡某某、许某某当场死亡、孙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委员会集体研究认定,莫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因疏忽大意造成被害人许某某、胡某某死亡,孙某某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正球

2019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被羁押在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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