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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涉嫌抢劫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021978********,汉族,高中肄业,蓝天××员工,户籍所在地株洲市荷塘区**栋**号,现居住地株洲市石峰区**小区**栋**号。无前科。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莫某某向网络平台贷款用于赌博,后无力偿还欲抢钱还款,并以驾驶豪车的女司机为作案对象,选择株洲市天元区****小区地下车库为作案地点并多次踩点,为实施抢劫莫某某准备了作案工具保安服、橡胶手套、口罩和水果刀。作案情况如下:

一、2020年7月22日8时许,被告人莫某某驾驶湘******至株洲市天元区****小区附近,即步行到该小区地下停车场,9时许,见事先踩点的对象朱某某从电梯出来,莫某某持刀将被害人朱某某拖拽至杂物间欲实施抢劫,见朱某某随身携带手提包里只有1200元,其放弃了此次抢劫而离开作案现场。

二、2020年7月24日14时,被告人莫某某又驾驶湘******至株洲市天元区***小区附近,仍步行到小区地下停车场,并一直坐在地下停车场一辆废弃的车里等待作案对象出现,19时许,莫某某见被害人李某某心驾驶湘******小车至山水文园停车场,趁李某某心打开尾箱取包之机,莫某某窜上去勒着李某某的脖子,并用刀对着李某某的胸部劫持至其驾驶的车辆上,向李某某心索要20万元人民币,李某某以地下车库无信号无法转账为由将车开出车库后趁机逃离控制并呼救,莫某某逃离现场,随后被群众和民警抓获。

另依法查明:被告人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词;4、被害人李某某、朱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7月22日这次抢劫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莫某某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在7月24日这次抢劫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莫某某已结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0日

附: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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