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7321984********,水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都**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住三都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三都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1月16日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莫某某以建养猪场急需用木材为由,在未经林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莫某甲对其自家山林“东门坡”(地名)林木实施砍伐。经专业人员调查、测算,认定滥伐林木蓄积量为31.416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滥伐林木的照片、养殖场木材照片;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
5.调查、测算报告;
6.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光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荔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政展
二O二O年四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837507****。
2.案件卷宗三册,公诉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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