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56********,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某某,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某某**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2月2日被鹿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间,被告人莫某某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鹿某某四排镇和木村木料屯村民温某甲在木料屯金猫岭的马尾松等林木10.05亩(登记在温某甲胞弟温某乙名下)。2018年12月中旬至2019年1月,莫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到金猫岭砍伐自己购买的林木,在请车运输途中,被鹿某某森林公安局查获。经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对金猫岭滥伐林木数量进行调查,滥伐林木蓄积量为46.650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颜群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涉案光盘4张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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