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62****,汉族,高中文化,居民,户籍及住址所在地广西岑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莫某某委托他人办理了马路镇**村**山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后就雇请工人进行砍伐,在砍伐的过程中,莫某某没有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范围进行砍伐,造成超界址砍伐林木。经鉴定,莫某某超界址采伐的总面积为1.12公顷,蓄积量为89立方米,出材量为72.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发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关升
检察官助理:陈红妮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岑溪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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