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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71968********,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灌阳县,住广西灌阳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桂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莫某某于2019年上半年在灌阳县黄关镇猫儿石村莫家屯某某凹(地名,音)至某某坪(地名,音)通往本人养猪场的山场中为扩宽林区道路方便自己养猪,聘请挖掘机师傅卿某(另案处理)驾驶挖掘机为其修路,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莫某某安排卿某在挖路的过程中对地上的林木进行挖掘采伐了95株杉木,经鉴定,采伐的杉木立木蓄积量为16.955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转让合同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吴某某、刘某乙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相关图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梁拥政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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