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住灵川县**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桂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桂林市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莫某甲于2018年向***镇***村委***村林某某购买该村委***铺村“***”山场上的桉树用于生产经营,后莫某甲于2020年4月18日在未办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对“***”山场上的林木进行采伐。2020年4月23日莫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鉴定,“***”山场被采伐林木蓄积量为64.044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苏某某、莫某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莫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调查技术报告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郝立印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被告人莫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壹份及案卷壹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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