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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滥伐林木案)_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莫某某,性别:**,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65********,**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住贵州省荔波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被告人莫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莫**等人将其以6000元跟莫某某买得的位于荔波县小七孔镇**村*组“***”(老山证地名为“**”)的林木采伐,用于修建房子。经荔波县林业局认定,被伐林木树种为马尾松,采伐株数52株,采伐林木蓄积25.45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莫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荔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昌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附件:1.被告人莫某某现住贵州省荔波县**镇**村**组**号。电话号码:18084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油锯2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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