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61967********,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天峨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天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份,被告人莫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请人到天峨县**乡**村**屯“**坡”(地名)采伐杉木林,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调查证实,造成滥伐林木面积0.51公顷,蓄积量15.13立方米,出材量为8.0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林政资源管理站证明一份,天峨县森林公安局林朵派出所关于莫某甲滥发林木案木材去向的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莫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莫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林业技术调查意见书;
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违反森林法规,无证砍伐林木造成滥伐林木蓄积量15.1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莫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甲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源
检察官助理:陈家漯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莫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7182****;
2.侦查卷、检察卷各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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