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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盗窃、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2118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街道。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3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莫某某来到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道**组**装饰一楼门前,将害人陈某某的一辆黑色春风牌CF650-7摩托车(车牌号:粤LJ****,车架号:LCEPEVLA0G6******,发动机号:6D*****,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4288.73元)启动盗走。后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张某某。破案后,起回被盗涉案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

2、2019年8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莫某某来到惠州市仲恺**小区第**排**栋楼下,以同样方法盗取被害人杨某甲的一辆摩托车(豪江HJ150-33,车牌号:渝DY****,车架号:LD3PCK6J5J2******,发动机号:18******,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993.71元)。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张某某。破案后,涉案摩托车无法提取。

3、2019年8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莫某某来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岭**组**号,又以同样方法,盗取被害人杨某乙的一辆摩托车(豪江HJ125-33,车牌号:湘J0****,车架号:LD3PCJ6J5G2******,发动机号:16******,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823.98元)。破案后,涉案摩托车无法提取。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莫某某、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视频资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43106.4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价值人民币39282.4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张某某归案后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锡胜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被告人张某某明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0234****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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