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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574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5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号,因犯盗窃罪2014年3月3日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11月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莫某某窜至合肥市包河区宁国路奥斯卡酒吧舞池内,将被害人李某某装载裤子口袋内的黑色苹果XR手机扒窃走,被李某某当场抓获,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2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42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海艳

(院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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