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738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8年9月21日,身份证号码4412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凌晨1时13分许,被告人莫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保利香槟花园轻工路与风林路交界公园内,盗窃被害单位佛山市华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投放的街兔共享电动自行车电池一块。
2020年3月22日凌晨1时55分许,被告人莫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季华园西门附近,盗窃被害单位佛山市华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投放的街兔共享电动自行车电池一块。
2020年3月22日凌晨2时11分许,被告人莫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南粤银行旁公园内,盗窃被害单位佛山市华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投放的街兔共享电动自行车电池一块。
2020年3月25日10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弼唐村北便村70号附近将被告人莫某某抓获。
案发后,被盗的三块共享电动自行车电池已发还给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元闪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证据目录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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