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0〕Z872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25197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镇**村**; 2015年4月17日因盗窃罪,被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盗窃嫌疑,2020年6月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初(具体日期不详)的一天,被告人莫某某窜至本市香洲区界涌村**路*巷**号**房,打开门锁进入室内,盗窃了被害人邹某甲的黄金戒指一枚(经鉴定,价值人民币 15445元)。得手后,被告人莫某某将窃得的黄金戒指交由孙某某(另案处理)拿到中山市坦洲镇十四村志辉金银加工点以每克 360元的价格销赃,得款人民币11880元。
2. 2020年6月7日,被告人莫某某窜至本市香洲区界涌村团结路**巷**号**楼**房,趁门无上锁之机潜入室内, 盗窃了被害人邹某乙放在桌子上的现金人民币500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6月7日被告人莫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邹某甲、邹某乙陈述;3.证人孙某某、秦某某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妮兰
(院印)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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