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 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7年9月29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8年8月27日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1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9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本市长洲区**网吧内,趁他人熟睡之机,将他人放在桌面的手机(OPPO K5手机,IMEI:864294045960014)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702元。
案发后,该手机已被扣押,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罗松
检察官助理:刘雪莹
2020年10月15日
附:
1. 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 刑事侦查案卷3册,光盘4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