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汉区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莫某某,曾用名莫某甲,男,汉族,生于1991年**月**日,初中文化,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91********,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汉中市汉台区**村**组**号。2015年12月因盗窃罪被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8年9月27日减刑释放。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事项,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上午10时许,被害人饶某某将从其表妹夫巩某某那借了一辆车牌号为陕F****1的黑色奥迪A6小轿车,停放在自己居住的汉台区北一环桂圆小区楼下。2020年9月4日10时许,被告人莫某某闲逛到桂圆小区,乘坐电梯来到9楼,在9楼被告人莫某某发现905号房间未锁门且屋内没有人,便将放在鞋柜上的一辆奥迪汽车钥匙盗走,随后下楼通过盗窃的车钥匙找到被害人饶某某停放在小区内的奥迪汽车并盗走。之后莫某某将盗窃来的汽车用于私用,2020年9月12日被告人莫某某投案自首并指认了自己盗窃来的奥迪汽车。破案后被盗汽车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2020年9月16日经汉中市汉台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奥迪汽车价格为人民币5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汽车,价值53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莫某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已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莫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敏
2020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在汉台区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2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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