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莫**,男,1968年2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3119680210****,壮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家住忻城县大塘镇金山村凤山屯116号。1988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拐卖人口罪被广西忻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0年5月9日因犯强奸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04年9月24日刑满释放;2008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2010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1月1日刑满释放;2011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3年5月13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0月9日刑满释放;2017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4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07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罗平县公安局于2018年12月22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第一次退回罗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罗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6日下午,被告人莫**入住罗平县罗雄街道“**旅馆”***房间。2018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莫**进入该旅馆**房间,盗走何**外衣口袋内的人民币4400元;后又进入该旅馆**房间,盗走方**装在裤兜内钱包里的人民币1800元,被方**发觉追出后在旅馆四楼到五楼的楼梯处将被告人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前科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何**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吴**、张**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莫**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莫**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累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吕庆昌
2019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莫**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文书卷壹册,证据卷壹册,补充侦查卷壹册,光碟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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