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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586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52528197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博白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2月25日。经上述工作,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莫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6时许,驾驶摩托车到东莞市**屋市场正门口自行车停放位置处盗得被害人吕某某一组电动三轮车电瓶(价值人民币300元)。

2、被告人莫某某于2019年10月19日6时许,驾驶摩托车到东莞市**公园**店门口位置盗得被害人吴某某一组电动三轮车电瓶(价值人民币1300元)。

3、被告人莫某某于2019年10月21日14时58分许,驾驶摩托车到东莞市**村**厂食堂外靠右侧处盗得被害人胡某某杰一组电动三轮车电瓶(价值人民币1300元)。

4、被告人莫某某于2019年10月25日9时20分许,驾驶摩托车到东莞市**镇**幼儿园对面位置处盗得被害人张某某一组电动三轮车电瓶(价值人民币800元)。

5、被告人莫某某于2019年10月27日13时40分许,驾驶摩托车到东莞市**镇**屋**巷**号门前位置盗得被害人谢某某一组电动三轮车电瓶(价值人民币1200元)。

6、被告人莫某某于2019年11月4日7时56分许,驾驶摩托车到东莞市**镇**市场西门口处盗得被害人钟某某一组电动三轮车电瓶(价值人民币800元)。

7、被告人莫某某于2019年11月4日18时05分许,驾驶摩托车到东莞市**镇**村**街**号盗得被害人邓某某一组电动三轮车电瓶(价值人民币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邓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游命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八册及检察卷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涉案财物清单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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