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635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镇**村**组**号。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20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22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路**社区服务中心门前路段,用随身携带的胶钳将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山地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700元)的软锁剪断后将车偷走。莫某某逃离现场时被民警抓获,当场起获被盗的自行车一辆及胶钳等工具一批。破案后,被盗的自行车已发还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胶钳等物证;2.户籍材料等书证;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覃臻 检察官助理 :庾瀚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胶钳等扣押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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