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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5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2012年4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9月28日减刑释放。2016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9月3日刑满释放。2018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7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10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到广州市天河区**村**里**巷**号**房,撬门入内盗走被害人卢某某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00元)、鼠标1个、双肩包1个,内有人民币1500元、银行卡等物品。同年10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村**里**巷**号被公安人员抓获,并缴获铁质套筒1支、剪线钳1把、六角匙6支等工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截图、扣押决定书、清单、前科材料等物证、书证;

2.​ 被害人卢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证人卿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6.​ 价格鉴定等鉴定意见;

7.​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莫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桦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2册,光碟4张;

3.扣押的作案工具一批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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