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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8〕61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30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县**镇**村**村**队**号。2016年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3月26日刑满释放。2017年10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莫某某多次伙同同案人在广州市花都区盗窃他人财物,具体分述如下:

2016年6月7日9时许,被告人莫某某伙同一名同案人(另案处理)驾乘一辆电动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街村布心市场,趁被害人曾某某不注意之机,盗窃被害人曾某某放在婴儿手推车内的苹果6手机一台。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2963元。

2016年6月8日11时许,被告人莫某某伙同一名同案人(另案处理)驾乘一辆电动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云山大道宾馆新村,趁被害人黄某甲不注意之机,盗窃被害人黄某甲放在婴儿手推车上的苹果6S手机一台。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4927元。

2017年4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莫某某伙同一名同案人(另案处理)驾乘一辆电动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街路蔬菜批发市场,趁被害人胡某某不注意之机,盗窃被害人胡某某挂在电动车车头处的双肩包一个,包内有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苹果6手机一台,现金人民币600元及中银行卡等物品。

2017年6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莫某某伙同一名同案人(另案处理)驾乘一辆电动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布心市场,趁黄某乙不注意之机,盗窃被害人黄某乙放在婴儿手推车内的苹果6手机一台。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2854元。

2017年8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莫某某伙同一名同案人(另案处理)驾乘一辆电动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五华市场,趁被害人陈某某不注意之机,盗窃被害人陈某某放在电动车车头处手提袋内的小米6手机一台。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2209元。 

2017年10月14日,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街**旅店**房抓获被告人莫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物证;

2.被害人黄某甲、陈某某等五人的陈述;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现场勘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5.监控视频;

6.价格鉴定意见书;

7.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嵘

2018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宗共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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