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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488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4日晚上,被告人莫某某在广西平南县平南街道东湖小学对面三多杂货店门口将被害人欧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驹牌电动车盗走。随后,莫某某又在广西平南县平南镇城湖路师范街卡西文服装店门口将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刀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上述绿驹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60元,小刀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被盗的电动车;2.书证:购车发票、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林某某、欧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被盗电动车的价格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清泉

检察官助理:李梅清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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