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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311984********,壮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忻城县**镇**村**屯**号,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路**号**栋**单元**室。曾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4月24日被广西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日2时许,被告人莫某某伙同杨某某(“贵州佬”)、“老大”、“胖子”(三人均另案处理)到柳州市鱼峰区燎原路脑科医院宿舍门口右侧工地,分工合作,盗走工地内价值人民币900元的十字管扣200个,销赃至奉满女处,被告人莫某某分得赃款220元;

2、2020年5月17日0时许,被告人莫某某伙同杨某某、“老大”到柳州市柳南区航三路与航四路中间的轻轨工地,分工合作,盗走工地内价值人民币658元的十字管扣140个,销赃至奉满女处,被告人莫某某分得赃款150元;

3、2020年5月19日1时许,被告人莫某某伙同杨某某、“老大”到柳州市柳南区柳邕路与航二路交汇处的轻轨工地,分工合作,盗走工地内价值人民币1410元的十字管扣300个,销赃至奉满女处,莫某某分得赃款300元。

2020年5月19日12时50分许,公安人员在柳州市柳南区柳邕路华韵上城小区3栋1单元302室抓获被告人莫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安  娜

检察官助理:刘子琳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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