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莫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梧州市龙圩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5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中旬,被告人莫某某伙同覃某某(已判刑)等人去到本市龙圩区**镇**村***组咁深冲**厂的空地,利用钩机和货车将被害人钟某某放在该处的一台砖机和一些机床零件盗走,贩卖获利人民币8000元。经鉴定:被盗的砖机价值人民币20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辨认、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婷婷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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