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1199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住广西阳朔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 2020年6月4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19日被阳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西阳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莫某某为筹集去南宁打工的路费,从阳朔县福利镇驾驶摩托车来到阳朔县城将摩托车停放在城中城后,步行窜至阳朔县阳朔镇神山路北门厄**小区*栋*单元楼下,莫某某采取接线打火的方法,将被害人容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色松铃牌助力车盗走。2020年6月3日,被告人莫某某在阳朔县神山路被阳朔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阳朔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的助力车价值人民币3960元。案发后,涉案的助力车已发还给被害人容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通知书、失主提供的购车收据复印件、发还清单、认罪认罚承诺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被告人莫某某与被害人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图;2.被害人容某的陈述;3.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素蓉
检察官助理:熊耀原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听取被害人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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