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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盗窃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1〕118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3251982********,汉族,文盲,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镇**村**号。2006年9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7年12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7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1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莫某某至慈溪市胜山镇胜山头村布料市场内,扒窃陈某某放于上衣口袋内的iPhone 11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 621元),后被陈某某发现并追赶,被告人莫某某将所窃手机丢弃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被盗手机照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监控截图、人脸比对结果、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等;

2.证人阳某某、刘某某、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扒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静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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