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莫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89********,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村**号,住东莞市**镇**街**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因犯有盗窃罪,被告人于2010年5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于2010年8月3日刑满释放;于2014年5月14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于2015年4月1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翻身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01月20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莫某甲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在宝安**街道**村**路**号**专卖店盗窃被害人张某某一部黄色TCL手机,后将其销赃。该手机价值及销赃价格不详。
2.2015年2月12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莫某甲伙同莫某乙(已行政拘留)在宝安**街道**路**号**便利店盗窃被害人吴某某一部三星S3手机,后将其销赃。该手机价值及销赃价格不详。
3.2015年3月15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莫某甲伙同莫某乙(已行政拘留)在深圳市**村**巷**号**店盗窃被害人欧某某一部三星E7000手机,后将其销赃。经鉴定,被盗的三星E7000手机价值人民币1900元。犯罪嫌疑人已因本次盗窃行为被深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
4、2018年02月27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莫某甲与“阿雷”(在逃,另案处理)在宝安**一间**便利店盗窃被害人朱某某一部土豪金VIVOY67A手机,销赃获利300元。经鉴定,被盗的金色VIVOY67A手机价值人民币1270元。
5.2018年06月27日15时56分,犯罪嫌疑人莫某甲在宝安**街道**村一便利店盗窃被害人程某某一部红色VIVOX21手机,销赃获利1200元。经鉴定,被盗的红色VIVOX21手机价值人民币2710元。
6.2018年12月25日18时40分,犯罪嫌疑人莫某甲在东莞市**镇**社区**巷**号**便利店盗窃被害人邹某某一部红色小米8SE手机,后将其销赃。该手机价值及销赃价格不详。犯罪嫌疑人已因本次盗窃行为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经统计,已出具价格鉴定结论的三部被盗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5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3份、立案决定书2份,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被告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刑事判决书和刑满释放证明,证人莫某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视频截图制作说明及制作的视频截图,6.27刘某某等人店铺盗窃系列案串并研判指令单;2.证人证言:证人莫某乙、莫某丁、刘某某、莫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吴某某、朱某某、程某某、欧某某、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莫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被盗的金色VIVO Y67A手机价值人民币1270元,程某某被盗的红色VIVO X21手机价值人民币2710元,欧某某被盗的三星E7000价值人民币1900元;6. 检查、辨认、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对2013.1.20张某某被盗案、2015.2.12吴某某被盗案、2015.3.15日欧某某被盗案、2018.2.27朱某某被盗案、2018.6.27程某某被盗案五处案发现场勘验检查形成的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7.视听资料:审讯光盘制作说明及审讯光盘三张,案情光盘制作说明及监控视频截图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晓霞
附:
1.被告人莫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被盗手机均已销赃,赃款已被被告人挥霍。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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