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1〕129号
被告人莫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4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6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8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盗窃案(认罪认罚),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回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工业区宿舍楼**房宿舍,趁同宿舍的龚某某正在睡觉之机,将龚某某放在床头充电的一部手机盗走,随后通过网约车司机、便利店、火锅店等扫码套现的方式将龚某某微信账户内的252元人民币、支付宝账户内的1140元人民币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45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发票等;3.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龙云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莫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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