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19〕268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邵阳市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1日被溆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3日凌晨,被告人莫某某伙同刘某某(已判刑)来到溆浦县龙潭镇正街101号李某某家中,盗得现金人民币八百余元。
2018年1月23日4时许,被告人莫某某伙同刘某某来到溆浦县龙潭镇梓坪村“再华批发超市”盗得现金人民币二万余元。
2018年2月1日凌晨,被告人莫某某伙同刘某某来到溆浦县黄茅园镇“名品手机城”实施盗窃,因被发现,未盗得财物。
2018年2月1日凌晨,被告人莫某某伙同刘某某来到溆浦县黄茅园镇金中村唐某某家中开的杂货铺,盗得中华烟一条、玉溪烟一条、芙蓉王烟14包,槟榔17包,鸡腿7包。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莫某某主动到溆浦县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谌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唐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次盗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为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莫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海平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文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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