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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盗窃案)_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76********,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住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大桥路冠超市电梯口旁边的行道上,将被害人韦某甲停放在人行道上的摩托车盗走。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韦某甲被盗窃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9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银春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莫某某现押于都安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及讯问笔录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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