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11985********,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3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于2019年8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5时许,被告人莫某某与同案人员张某某(另案处理)到本市桥头镇朗厦村天鹅路426号睿智兴宸五金厂的宿舍305房内,趁被害人覃某甲、覃某乙熟睡之机,窃取覃某甲的一部OPPO牌手机(价值约1259元)和700元现金,覃某乙的一部VIVO牌手机(价值282.36元)、1800元现金和一张银行卡。得手后,莫某某与张某某逃离现场并进行分赃。
2019年8月10日5时许,莫某某到本市常平镇沙湖口圣旗路逸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宿舍401房内,趁无人之机,窃取被害人周某某的一个VIVO牌手机耳机(价值约20元)、一把剃须刀(价值约30元)和100元现金,被害人肖某某的一个七匹狼牌背包(价值约200元)及背包内的208元现金。得手后,莫某某逃离现场。
2019年8月18日5时许,莫某某到本市常平镇白石岗村国度厂员工宿舍507房内,趁被害人吴某某睡熟之机,窃取吴某某的一部OPPO牌手机(价值约840元)。得手后,莫某某逃离现场。
东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于2019年8月30日对莫某某犯上述第二、第三宗盗窃作出行政处罚,对莫某某处行政拘留十五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涉案手机等物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等鉴定意见,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覃某甲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莫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雨轩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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