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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5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莫某某与董某某(已判决)邀约后至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大研古城新华街双石段11-1号附近,乘被害人王某某不备,由董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莫某某用手将王某某放在上衣右侧外口袋内的一部香槟色的OPPOR11手机盗走。经丽江市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443元。被盗手机已被查获并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2019年10月3日19时55分许,被告人莫某某在昆明火车站二站台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莫某某、同案犯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莫某某在犯罪中起到积极主动的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紫晗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5911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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