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146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住江油市**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17年2月10日被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决定行政拘留15日。因盗窃于2017年5月28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0日,被告人莫某某在江油市城区花园路南段**号**渔具店内盗走被害人廖某某一部OPPO牌R9S型金色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998元。案发后,莫某某已对被害人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莫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良德
检察官助理:梁星阳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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