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莫某某在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江浦街等地,乘无人注意之机,顺手牵羊窃取店铺内财物方式实施作案三起,盗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455.5元。其中:
1.2017年10月9日10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广州市从化区江浦街七星市场卖菜档口内,盗得被害人徐某某的人民币400元。
2.2017年11月4日12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广州市从化区江浦街七星市场卖菜档口内,盗得被害人徐某某的人民币55.5元。
3.2019年6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村前路二巷**号商铺内,盗得被害人欧某某的红色背包1个,内有人民币1000元等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欧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洪跃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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