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莫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莫某某,女,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广州市从化区********号。因盗窃,于2017年11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莫某某在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江浦街等地,乘无人注意之机,顺手牵羊窃取店铺内财物方式实施作案三起,盗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455.5元。其中:

1.2017年10月9日10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广州市从化区江浦街七星市场卖菜档口内,盗得被害人徐某某的人民币400元。

2.2017年11月4日12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广州市从化区江浦街七星市场卖菜档口内,盗得被害人徐某某的人民币55.5元。

3.2019年6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村前路二巷**号商铺内,盗得被害人欧某某的红色背包1个,内有人民币1000元等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欧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洪跃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