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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228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村**号。2015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6年2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起,被告人莫某某在其工作的位于本市荔湾区站西路**号**鞋材交易中心**档**皮行工作期间,趁档主被害人杨某下班后,多次盗窃档口的皮料。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7日18时许,被告人莫某某以上述方式,盗窃上述档口的黑色修面牛皮皮料160平方英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60元)。

2.2020年6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莫某某以上述方式,盗窃上述档口的黑色修面牛皮皮料160平方英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60元)。

3.2020年7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莫某某以上述方式,盗窃上述档口的黑色修面牛皮皮料160平方英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60元)。

4.2020年7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莫某某以上述方式,盗窃上述档口的黑色油腊牛皮皮料170平方英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27元)。

5.2020年7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莫某某以上述方式,盗窃上述档口的中牛牛皮皮料360平方英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380元)。

6.2020年7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莫某某以上述方式,盗窃上述档口的黑色修面牛皮皮料150平方英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25元)。

7.2020年7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莫某某趁外出送货之机,将盗窃得的上述档口的黑色修面牛皮皮料250平方英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75元)带出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牛皮样板等物证;

2.发货单、销售单、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

3.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的陈述;

5.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凡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缴获的手机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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