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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31972********,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8日被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9日被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7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融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3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2018年8月9日融安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2020年1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柳城县**镇**市场将被害人董某某的包盗走,盗得现金400元及老人手机一台、播放器一台;

2、2020年6月10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莫某某在柳城至柳州的一辆中巴车上将被害人覃某某放在腰包内的4020元现金盗走;

3、2020年9月14日9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柳城县**镇**市场趁被害人何某某卖蒜米不注意时将何某某的腰包盗走,盗得现金12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宝健

                                   检察官助理蔡行前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柳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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