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现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路**排**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6年2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4时许,被告人莫某某伙同“哑巴”(在逃)经预谋,来到柳州市柳南区河南新村中区31号门前将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价值人民币1470元的白色富士达牌电动车盗走并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
2019年9月17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柳州市鱼峰区**路**排**号**房内抓获被告人莫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柳艳
检察官助理:刘子琳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取保在家,联系电话:13877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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