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莫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9********,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文化,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廖某甲、廖某乙(二人另案处理)因没有属于自己的摩托车,遂合谋偷一辆摩托车供大家共同使用。同日23时30分许,莫某某、廖某甲、廖某乙窜到藤县**镇**KTV门前,将龚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三野牌女装摩托车(发动机号: ******,车架号:******)盗走。次日凌晨廖某甲驾驶上述摩托车回到家中,后将车借给他人使用。12月30日,廖某甲带领民警去到藤县**镇**村**组找回上述摩托车。后藤县公安局依法扣押涉案摩托车并发还给被害人龚某某。经鉴定,该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70元。莫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英莲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在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