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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盗窃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莫某某,女性,1979年****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遂溪县******号,住该地址。因本案于2020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莫某某窜到廉江市**市场庞某某开设的**衣服档处,趁被害人伍某某正在挑选购买衣服时,将其放在该衣服档内的一个挂包盗走,该挂包内有人民币801元及vivo牌X27手机一台。得手后莫某某离开现场。随后庞某某追赶并抓获莫某某,后将其移交公安民警。经鉴定,被害人伍某某被盗的手机和挂包分别价值人民币2158元和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昊鹏

检察官助理:温广武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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