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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570号 

  被告人莫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61987********,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乡**村**。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8月始,被告人莫某某与被害人潘某某共同居住在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社区******房。2019年09月01日至2019年10月30日共同居住期间,被告人莫某某通过解锁手机密码,试出被害人潘某某的支付密码,多次将潘某某微信账户及支付宝账户上共计104473元人民币,转账到其本人的微信账户(nb8******)和支付宝账户(155*******)中。得款后莫某某通过网上赌博的方式将款项挥霍。

2019年11月6日被害人潘某某报案后,民警在**社区******房将被告人莫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5.勘验检查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斌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涉案款项未缴获。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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