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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654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02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镇**村**组**号,现住深圳市**区**街道**路口**厂宿舍,2015年7月23日因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松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20时,被告人莫某某在深圳市**区**街道**路**号**宿舍**房间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的黑色索尼游戏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140元),被害人惠某某依波牌手表一块(经鉴定,价值1660元),后以200元卖给路边的人。2020年8月19日16时,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区**社区**栋**将莫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个人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某、惠某某的陈述;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制图、照片及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莫某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永光

书记员:卢倩文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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