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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399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镇**村**组,现租住湖南省长沙县**街道**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莫某某至长沙县泉塘街道阳高社区星城国际小区紫薇苑7栋1单元楼顶天台,采用攀爬住户防护窗、从住户厨房窗户入室的作案方式,将该单元902室住户即被害人姚某某放置在客厅沙发上的一台苹果iPad平板电脑,放置卧室柜子抽屉内的一个铂金手镯、两根黄金项链、一根玫瑰金项链、一根珍珠黄金手链(带黄金吊坠)、一根珍珠项链、一根带有黄金生肖狗的红绳手链盗走。随后,被告人莫某某又通过爬防护窗、从厨房窗户入室的作案方式,将该单元904室住户即被害人杨某某放置在客厅电视机柜内的两个银手镯,放置在主卧室床头柜抽屉内的二张中国建设银行生肖足金纪念币和一张中国集邮猴年足金纪念币盗走。经长沙县价格论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平板电脑价值为880元;经湖南**有限公司评估,被盗的手镯、项链、吊坠、纪念币价值为8559元;被盗物品共计价值9439元。

2019年1月2日12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长沙县**街道**小区**栋珍霓网吧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部分赃物追回发还给被害人。

案发后,被告人莫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姚某某、杨某某的损失,取得了两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视频截图、指认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姚某某、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熊某某、赵某某、廖某某、严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价格认定结论书、评估报告等鉴定意见;6.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莫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兰林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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