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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9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湖南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10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莫某某多次盗窃电动车,被盗电动车总价值469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栋**单元门口,见被害人王某甲停放的一台黑色立马电动车(型号不详,无法鉴定)未上大锁,趁无人注意将该车推走后逃离现场。随后以310元的价格销赃给他人。

2、2018年10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辉煌国际小区东门,见被害人王某乙停放的一台红色新日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24元)未上大锁,趁无人注意将该车推走后逃离现场。随后以280元的价格销赃给他人。

3、2018年10月9日11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栋**栋单元楼下,采用同样方式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的一台轩马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80元)盗走。并以220元价格销赃。

4、2018年10月10日2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新桥小区,以同样方式将被害人康某某的一台黄色小八哥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88元)盗走,并以140元的价格销赃。

5、2018年10月10日12时,被告人莫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栋**单元门口,以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的一台红色立电动车(型号不详,无法鉴定)盗走,后以280元的价格销赃。

2018年10月11日9时许,公安机关在长沙市芙蓉区**栋**单元门口将被告人莫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莫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电动车购买收据,视频截图,指认盗窃现场照片等物证、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视听资料;4.被害人王某乙、王某甲、周某某、康某某的陈述;5.证人邓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莫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珺

2019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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